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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010年01月04日 19:47:43 来源:新乡市职业教育中心【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地方,同时也是学生接受教育和管理、自觉培养优良品德的重要场所。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保障学生在宿舍内的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良好生活习惯,建立安静舒适的住宿环境,管理宿舍内的设施、物品,对学生实施健康成长教育,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 学生宿舍设宿舍管理办公室,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代表组成宿舍管理委员会。协助做好管理工作。住宿生应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入住及退宿手续办理
第四条 需住宿的外地新生,在新生报到时领取《住宿申请表》,并办理入住手续。本市学生及往届生需要申请住宿,到宿管办领取《住宿申请表》,填写申请理由,经同意后交费。凭收费单据办理住宿。
第五条 学生应按规定交纳住宿费。有困难确实需要缓交住宿费的要写书面申请,经宿管办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宿管办按实际情况与学生约定住宿费的缓交期限并作书面保证。
第六条 退宿的学生持有已批准的《申请外宿登记表》(毕业生不用填写)办理退宿手续。宿舍管理人员做好物品的清点、验收、交接工作。学生凭验收清单到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
第七条 学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办理退宿时,原则上退宿不退费,因违规违纪被终止住宿资格的,不退住宿费。
第八条 申请外宿的住宿生,必须向学校宿管部门领取《申请外宿登记表》,认真填写后,须经家长同意签名,由宿管办核实同意后办理。
第九条 学校寒暑假期间不安排留校住宿,因实习、参加培训学习或其他原因需留校住宿的,首先由本人向部提出书面报告,经本人家长、班主任同意批准后,并附有实习或培训学习的证明,宿管办审核后安排住宿。假期留校的住宿生,在校外参加实习等一切活动而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 学生公寓内设施物品管理
第十条 学生宿舍内配备的个人设施、物品参见各宿舍区提供的清单。门窗、桌椅、床铺等为学校公共财产,由寝室成员共同协调使用,妥善保管。如有损坏,由寝室成员自费修理或按原型号、品牌更换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宿舍内毛巾、水瓶、茶杯、牙具及书本等学习用品应按规定要求放置,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 宿舍内门窗及所有物品须保持清洁,地面须干净无纸屑杂物,墙面清洁无蛛网吊灰,墙壁上不乱涂乱画。允许根据个人需要和爱好进行一些不破坏墙体、不影响整洁的床头设计或美化。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及楼道的公共区域须保持整洁,桌椅、水龙头、水池等公用设施须妥善使用,保持清洁完好。
第十四条 提倡节约用水用电,做到及时关灯、关风扇、关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四章 学生宿舍内学生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和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宿管会的学生干部应协助宿舍管理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寝室室长全面负责寝室的日常管理,室长由寝室学生推选产生,任期一学期。
第十七条 各室长应排定卫生值日表,并将值日表张贴在规定位置。当天的值日生负责做好室内和宿舍门前范围的卫生并督促本室同学整理好个人内务。
第十八条 寝室所有成员都要服从室长的统一管理,保持自己使用的物品整洁,保持寝室的卫生和秩序。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
第二十条 保持学生宿舍的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嬉闹及打扑克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在宿舍内组织的集体活动须经宿舍管理人员及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宿舍成员应团结友爱,文明交往,互相帮助,严禁聚众哄闹、打架、酗酒和赌博。严禁擅自在学生宿舍内进行促销、传销等商业经营活动。严禁在宿舍内传播和进行“黄、赌、毒”活动。不允许在宿舍内藏有攻击性器械。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加强防盗意识,提高警惕,妥善保管个人财物,离房要锁门。如因无锁门而发生失窃,须追究最后离房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宿舍区内按配制使用电力,严禁乱拉电线、私接电路、擅增光管,违者没收有关物品,按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注意防火,禁止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严禁焚烧纸张杂物。夏季应防止因蚊香使用不当造成火灾。
第二十五条、宿舍内的床、柜子等用品固定位置摆放,不得随意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和更换宿舍门锁,确实要换门锁的要经宿管员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阳台放置重物以防掉落,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
第二十七条 同性来访人员进入宿舍区必须出示有关证件,经宿舍管理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严禁来访人员进入异性宿舍区。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回宿舍就寝,严禁擅自夜不归宿。熄灯后迟返寝室的学生,一律凭本人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禁止翻越宿舍围墙、栏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严禁私自调换房间或床位,严禁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室人员。
第三十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或超过归宿时间,须事先向宿管人员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返回后应及时到管理人员处销假。
第三十一条 住宿生需要请假超过一天的,须由所在的班主任部同意签署意见后由宿管办批准。
第五章 学生宿舍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寝室评比活动。按评比得分由高到低分为文明示范寝室、文明寝室、达标寝室和不达标寝室。凡获得文明寝室以上的各寝室在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的同时,该寝室所有成员还将在综合测评中得到附加分。凡不达标寝室的所有成员一律没有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将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室长和文明住宿生,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不服从管理甚至顶撞宿舍管理人员者。
2、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3、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床位,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4、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留宿异性者。
以上情况,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宿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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